清税报告是税局来审还是会计师事务所来审?

2026-01-16 21:41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376

导读:回答1: 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即可,不用给会计师事务所审的。 回答2: 由税务局审核,将报告报送公司的主管税务局就行。 回答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三条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

回答1:

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即可,不用给会计师事务所审的。

回答2:

由税务局审核,将报告报送公司的主管税务局就行。

回答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三条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五十九规定:“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的,或者经投资者决议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清算财产变卖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人通告。其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清算报告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因此,清税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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