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收款总公司开票可以吗?

2025-12-19 18:58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462

导读:对与总分公司来讲,我们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就是分公司做了业务分公司进行了收款操作,由于分公司有些特殊的原因不能开票,让总公司代劳去开发票,那么一个新的问题就出来了,分公司收款总公司开票可以吗?小编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来解决这个问题。

分公司收款总公司开票可以吗?

答:从国家国法政策解读 ,分公司收款总公司开票是可以的。

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分公司的最终收益的取得和责任的承担都将归于总公司,故从总、分公司民法主体资格的一致性角度考虑,无论由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不能回避总、分支机构内部结算外部化问题,因而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目的性和现实可能性。故,其行为并不具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但必须注意的是,除了列举的一致情形外,总、分公司交易主体与结算主体不一致仍然导致行政违法责任,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未满足前述所要求的“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的要求,存在接受发票方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

在做合同签订时,我们建议做好总分公司的授权行为更是一项明智之举,也为后期的一些收款开票隐患做了一定的防御工作。

分公司收款总公司开票可以吗?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具体概念: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公司收款总公司开票可以吗?这个问题大家今天就应该有了清楚的认识,后面小编也给大家具体的详细讲解了总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上的一些具体概念,希望有兴趣的小伙伴们仔细理解领悟,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到这里,有问题的,欢迎随时与小编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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