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季报信息披露规则有变

2026-01-05 13:34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23

导读: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投资者信息需求的基础上,对《年报准则》及《季报规定》作出修改,并于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这次修改中,值得注意的是,《季报规定》已重新进行了修订;《年报准则》由于修改幅度较小,以修正稿形式发布,年报摘要的披露格式变动较大,上市公司今后应按新的形式进行披露。 其中,在《年报准则》修正稿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投资者信息需求的基础上,对《年报准则》及《季报规定》作出修改,并于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这次修改中,值得注意的是,《季报规定》已重新进行了修订;《年报准则》由于修改幅度较小,以修正稿形式发布,年报摘要的披露格式变动较大,上市公司今后应按新的形式进行披露。

    

    其中,在《年报准则》修正稿中,第十七、五十五条的重要提示增加了:“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披露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保证其中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漏报以及有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的信息”。第二十五条(二)款第二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改为“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对于新年度经营计划不做强制性披露要求,公司可采用自愿原则予以披露”。第五十七条改为,“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删除“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的披露要求。

    

    作为修正稿的附件,年报摘要格式中规定,如个别董事声明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做声明;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应特别提示。

    

    《季报规定》的新修订稿规定,季报应注重披露公司新发生的重大事项,一般不重复已披露过的信息;且第一季度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

    

    这份修订稿明确,除证监会、交易所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季报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应披露如下内容: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及影响数;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及其更正金额;应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而未予合并的子公司名称及未合并原因。此外,为帮助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管理层应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

    

    在季报中,公司还应披露下列重大事项: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名称;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截至报告期期末对外担保的总金额、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金额总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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