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财税案例分

2026-02-05 14:59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71

导读:企业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财税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由甲和乙两人发起认缴,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甲出资300万元

企业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财税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由甲和乙两人发起认缴,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甲出资3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企业章程规定甲出资300万元于2016年5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实际投资35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其中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2月31日期间,该公司向当地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发生的年利息为100万元。2018年3月1日,自然人股东甲转让其在该贸易公司的全部股权给丙,转让价格为400万元,请分析该贸易公司登记成立到转让股权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二)财务处理

  1、2015年3月公司登记成立,不需要做任何账务处理,实收资本为0,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6年5月1日甲出资300万元并于2016年5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实际投资350万元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50万元

        贷:实收资本——甲股东300万元

              资本公积——甲(资本溢价)50万元

  3、乙出资200万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乙股东200万元

  (三)税务处理

  1、缴纳印花税:

  2016年5月缴纳印花税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1750元(350万元×0.5‰)

        贷:银行存款1750元

  2020年1月缴纳印花税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1000元(200万元×0.5‰

        贷:银行存款1000元

  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017年度,该贸易公司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是:100×200÷1000=20(万元)。

  3、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018年3月1日,甲股东转让股权给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公告第67好文件的规定,甲股东应申报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400—300)×2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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