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种增值税不征税行为及开票和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2026-01-14 09:41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416

导读:增值税不征税开票问题 仅以下三种不征收增值税行为开具发票,其他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 仅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增值税不征税开票问题

  仅以下三种不征收增值税行为开具发票,其他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

  仅“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三种经营行为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不征税的支出抵扣进项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未将其用于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

  20种不征税行为及法律依据

  1.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2.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25号)

  3.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68号)

  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财税〔2016〕36号)

  5.存款利息。(财税〔2016〕36号)

  6.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财税〔2016〕36号)

  7.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税〔2016〕36号)

  8.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财税〔2016〕36号)

  9.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10.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11.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00号)

  1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3.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14.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6〕1235号)

  15.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16.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17.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18.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19.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贷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财税字〔1994〕026号)

  20.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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