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检举奖励制度应人性化

2026-01-06 12:01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276

导读:《东方今报》报道,买东西索要发票受拒,冒着高温往返10多次举报给税务局,光车费都花了50元,却被告知获举报奖1元,洛阳男子任乐亮感觉受到愚弄将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告上法庭。9月21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决任乐亮一审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 奖励看贡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东方今报》报道,买东西索要发票受拒,冒着高温往返10多次举报给税务局,光车费都花了50元,却被告知获举报奖1元,洛阳男子任乐亮感觉受到愚弄将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告上法庭。9月21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决任乐亮一审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

奖励看贡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明确举报奖励的原则是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奖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8号)规定:“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很明显,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规定,明确举报奖励的原则是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难道任乐亮举报偷税的贡献只值1元?

问题普遍存在

这一问题并不是仅限于洛阳国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下发文件规定“第六条第(六)项(视野注:即100万元以下的)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后,对检举人计发奖金:本档奖金额=实际收缴入库税款数额×(本档奖金最高限额÷本档设定的收缴入库税款的最高数额)”;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规定“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0.8%计付奖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这些规定都存在1元钱的问题。

奖励规定应该细化

当然,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制定具体细则的前提下,洛阳市国家税务局按比例计算奖励数额从技术上说,也不能算有问题。毕竟花的是国家的钱,在没有细则规定或者细则制定有疏忽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只能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不合情理在很多情况下也是正常的。但是从征管法制定的奖励原则角度说,却有违征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实在是让人情何以堪?!

技术问题并不难解决,比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5‰计发奖金,总额不少于200元。”,可以从技术层面很容易的解决这一并不太复杂的数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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