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租使用房产应按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2026-01-21 18:51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351

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通知》明确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政策。《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通知》明确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政策。《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税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由使用人代缴纳,但对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租金还是房产余值没有明确规定。为统一税收政策,对无租使用房产应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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