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上市须看注会“脸色”

2026-01-02 17:53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89

导读:(作者:刘兴祥 华 强)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至关重要,深沪证券交易所在退市程序新规则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在涉及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事项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

(作者:刘兴祥 华 强)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至关重要,深沪证券交易所在退市程序新规则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在涉及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事项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时,新规则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程序。  一、涉及暂停上市的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处理程序  第一、如果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第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虽然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应就此事项做出说明和出具意见,注册会计师也应对出具该审计意见的理由、涉及事项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及是否影响公司盈亏性质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如果上市公司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而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自定期报告披露之日起,证交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上市公司纠正后,应当重新审计,并重新披露定期报告的有关内容,重新披露的定期报告为法定披露的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的,由证交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纠正后,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证交所将在纠正的定期报告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如果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二、涉及恢复上市的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处理程序  第一、2002年后暂停上市的公司,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然盈利但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比照暂停上市规定中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处理执行。如果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如果没有纠正,证交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如果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也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第二、对现有PT公司,在披露的2001年度报告虽然盈利但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比照暂停上市规定中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规定进行纠正和披露。证交所将根据公司纠正后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判断是否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  三、涉及终止上市的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处理程序  第一、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时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且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如果经纠正后的财务报告显示亏损,则该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第二、现有PT公司在披露2001年度报告时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且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如果经纠正后的财务报告显示亏损,则该公司股票将会被终止上市。  第三、上市公司恢复上市后披露第一个年度报告时,虽然财务报告显示盈利,但如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刊登风险提示公告。上市公司应比照暂停上市规定中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处理执行。如果所审计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在限期内没有纠正的,证交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上市公司的纠正期间不计入证交所审核终止上市的期限内。如果经纠正后的财务报告显示亏损,则该公司股票将会被终止上市。  如果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此外,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过程中,如果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证交所还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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