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重组谁来治

2026-01-14 14:34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220

导读:上市公司落入重组陷阱,这在我们的证券市场上,已不是什么新的现象。教训出过,警示有过,但是,这种“请君入瓮式”的恶意重组还是不断涌出,如同沟水里冒出的水泡,一个个水泡爆灭了,而另一些水泡又冒了出来。如果说一种现象的存在有其必然性,那么,我们就需要搞清楚,现象深处的这种必然联系在哪里呢? 近来的证券市场上,我们又看到了一批上市公司落入重组

    上市公司落入重组陷阱,这在我们的证券市场上,已不是什么新的现象。教训出过,警示有过,但是,这种“请君入瓮式”的恶意重组还是不断涌出,如同沟水里冒出的水泡,一个个水泡爆灭了,而另一些水泡又冒了出来。如果说一种现象的存在有其必然性,那么,我们就需要搞清楚,现象深处的这种必然联系在哪里呢?

近来的证券市场上,我们又看到了一批上市公司落入重组陷阱:*ST长控被以“救世主”面孔出现的原重组方泰港实业骗走了2.7亿元,望春花被重组大股东华银投资抽走投资资金约1.4亿元,丰华股份因承接新股东汉骐集团置换进公司的资产而被判决承担8660万元偿还债务责任,重组后的ST松辽也在围绕7400万元的借款担保与前任股东打官司,同样遭遇重组噩梦的还有神龙发展,近两个多月来其股价持续下挫。

从最早的ST棱光被恒通集团提走8亿多元,以及随后的ST联益被广东飞龙圈了一大笔钱,到现在的*ST长控、神龙发展等,恶意重组者榨取上市公司的技法不外有以下几种:一是,利用上市公司的地位和信用,进行大量借款担保或进行股权质押,以图取巨额的贷款;二是,将自己的资产通过关联交易,以远远高出实际价值的价格卖给己方控制的上市公司,在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中套取暴利;三是,将上市公司资金挪作己用 ,长期占用,拖欠不还,不顾上市公司的死活;四是,利用上市公司的壳资源,重组后巧妙包装,再度进行股权转让,以实现“金蝉脱壳”并获利。概而言之,这些重组方并没有真正地经营被重组公司,更多的是盯上了上市公司牌子,掏空上市公司的资源。其中,不少重组方只不过是证券市场的匆匆而过的投机分子,捞一把就走,更有甚者,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水泡爆灭了这么多,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前赴者呢?这与上市公司重组的动因有很大关系,在上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无力扭亏时,有关部门一些急于“救死扶伤”的做法,给意图不轨者可乘之机。而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也为这种行为提供了方便。无论是哪个新股东进入,一股独大使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仍被操纵或架空,重组方的代表可以为所欲为,却没有应有的制约。

对恶意重组的现象,监管层也一直都在致力于打击和监控,出台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措施,如2001年12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意在打击玩数字游戏的假重组,鼓励实质性重组;2002年5月出台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增大了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审核工作的透明度;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等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约束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制造虚假题材的行为。问题是,监管层的治理力度不算小,为什么效果却不如人意呢?

我们应该思考一个问题,恶意重组由谁治理?说起这个问题,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监管部门。这没错,然而,行政的力量有多大呢?其实,对任何一种行为的约束,都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方式,它们形成了层次不同、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交叉火力网。但是,我们对恶意重组的治理,基本上依赖于行政的方式,对严重者也给予刑事的制裁,而有意无意之间,把民事责任的方式给忽略了。这就是说,我们对恶意重组者实际上是开了一个口子———由于民事责任的缺失,恶意重组者可以肆意所为,而无须担心会面临巨额赔偿;由于民事责任的缺失,中小股东没有维权的利器,实际上根本无法制约作大股东的重组方;由于民事责任的缺失,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可能完善。

由于民事责任机制的缺失,于是我们可以看到,*ST长控的原重组方被判了刑,却没人追究他们的损害赔偿责任;神龙发展被有关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有一点结果是可以预知的,就是中小股东无从去索赔———首先,谁告谁的问题无法解决。在公司被大股东控制的情况下,你别期望公司会起诉作为大股东的重组方。那么,中小股东可不可以作原告起诉大股东呢?法律没有规定,这叫做诉讼主体的“不适格”。我国尚没有建立起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次,即使不考虑上一问题,法院会否受理还不一定。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还受到有条件受理的限制;再次,即使不考虑上述两个问题,能赔多少确实令人没底。集团诉讼制度在我国尚未推出,这在诉讼上也很大程度地限制了中小股东的权利。

重组,是证券市场里演绎不完的一个主题。就像有流水就会激出水泡一样,恶意重组也是不可能完全杜绝的。但是,我们应当建立起一种全面、有效的机制来防治恶意重组,否则恶意重组就会像恶性肿瘤一样不断扩散,侵害证券市场的机体。而这种机制的建立,我们应该废弃那种旧的行政式思维,而更多地采信民事的方式。应该看到,广大中小股东往往是恶意重组的实际受害者,他们才应该是重组最重要的监督者,而他们最重要的也是最终的监督利器是———民事诉权。(莫及/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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