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免抵退的会计处理之一(二)
导读:三、免抵退税收调整 目前,根据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法定期限内(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下同)未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以及征免税或退免税申报不
三、免抵退税收调整
目前,根据“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法定期限内(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下同)未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以及征免税或退免税申报不实的,均应作税收调整。税收调整的内容及其处理方法主要包括补税和调整免抵税款。
(一)增值税补税处理
1.生产企业报关出口并办理征免税、退免税手续的货物,在法定期限内应取得而未取得法定凭证的,以及经退税部门审核发现信息核对不上的,均应补交已“免、抵”的增值税税款。具体按以下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
①已申报免税,未申报退税,无出口信息。企业无法证明此免税货物已真正出口,可能有虚报免税之嫌,应予补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
②已申报免税,已申报退税,无出口信息。企业货物出口单证齐全,但无法证明此货物已真正出口,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
③未申报免税,已申报退税,无出口信息。企业货物无法证明已真正出口,但出口单证齐全,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报关单人民币金额×征税率。
④已申报免税,未申报退税,有出口信息。企业货物已真正出口,出口单证不全,应视同内销货物补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
⑤未申报免税,已申报退税,有出口信息。企业货物已真正出口,出口单证齐全,但未申报免税,也未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额=出口报关单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⑥未申报免税,已申报退税,有出口信息。企业货物已真正出口,但出口单证不全,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信息中出口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征税率。
2.一个年度内,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年2月至次年1月)中反映的“免抵退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累计数,小于退税部门在当年度批准的“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部分,应补交差额部分税款。应补交税金=当年度退税部门批准的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的累计数
3.一个年度内,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年2月至次年1月)中反映的“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的累计数,大于退税部门在当年度批准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和核销证明中的“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部分,应补交差额部分税款。
应补交税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的累计数-当年度退税部门批准的应退税额
4.对生产企业已申报免税和退税的货物,此后又发生退 关退货的,因其在申报免税时已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故应调增其进项税额,即调减其应纳税额。
调减应纳税额=出口明细中原申报的不予抵扣税额
(二)增值税免抵税额调整
为操作简便,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一般先以出口电子信息即出口报关单的出口额为计税依据,审核、计算、审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款。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征退税依据必须一致,因此“免、抵、退”税最终必须以出口发票即企业出口销售账记载的出口离岸价为计税依据。其中有两种情况需要调整。
1.计税依据不一致。在法定期限内,某一发票项下申报免税出口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与审核、审批“免、抵、退”税时所使用的出口金额(出口电子信息金额或出口报送单金额)有差异的,应根据差异部分计算调整免抵税额。
应调整免抵税额=∑(报关单出口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报关单出口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报关单出口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
2.国外运保佣。经过上述计税依据不一致的调整,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已转为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而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中包括了运保佣,运保佣在各月中未冲减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因此对法定期限内实际支付的全部运费、保险费、佣金,应在年终一次性调整免抵税额。
应调整免抵税额=运保佣×退税率。
(三)退运增值税调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报送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税收已调整证明》,退税部门根据退运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调整已免抵退税款。
应调整免抵退税金=退运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四)消费税调整
如果出口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在补征或调整增值税免抵税款的同时,还应补交已免征的消费税税款。
1.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金=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金=出口销售数量×单位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从“免抵退”税的含义上讲,“免抵退税额”也就是抵减的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少了各地的税收收入,而“退税”退的仍是中央级收入,不影响地方税收收入。为了解决“免抵退”税的免抵数对地方收入和地方分成的影响,对免抵税额还要定期按规定进行调库,因此,会计核算中必须正确核算“免抵税额”,将其与增值税的其他明细科目划分清楚,这也使会计核算比“先征后退”难度更大。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核算的内容比较少,无统一规范,很不便于实际工作。本章结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与“免抵退”税政策,一些会计处理,特别是会计调整,只是从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做法也难免存在不足之处,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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