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信息披露有待完善

2026-01-13 12:46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62

导读:从2003年半年度审计报告的情况来看,基本符合各项准则的要求。按新准则出台的审计报告较老审计报告也更加符合客观情况和国际惯例,但也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审计报告不符合新准则要求。新准则要求,除在两种情况下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外,解释性说明段将不再出现,无保留意见有解释性说明这种类型的审计报告将不存在。但是深圳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深圳一家公司

从2003年半年度审计报告的情况来看,基本符合各项准则的要求。按新准则出台的审计报告较老审计报告也更加符合客观情况和国际惯例,但也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审计报告不符合新准则要求。新准则要求,除在两种情况下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外,解释性说明段将不再出现,无保留意见有解释性说明这种类型的审计报告将不存在。但是深圳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深圳一家公司出具了有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明显不符合新规定。新准则还要求,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指明强调事项段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但是,我们发现,一家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会计师在表述上不符合新准则要求,未说明强调事项段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似的审计报告不规范极易造成使用者误解。

第二,上市公司未披露财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财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报告的有关信息,公司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而兰州一家上市公司在其2003年上半年度财务报告中,没有提示使用者该报告是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且无任何审计报告有关信息。

第三,会计师审计范围不完整。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也就是说,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都应该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对象。另外,根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24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合并会计报表,但安徽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该省一家上市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出现了明显的遗漏。这家公司半年报中后附母公司及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但审计报告中仅仅提到“审计了后附的2003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03年1-6月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是注册会计师对于后附的合并报表并未审计,还是审计报告表述疏漏呢?对此,注册会计师无任何说明,并且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不仅不符合规定,而且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

第四,上市公司对审计报告类型的说明不准确。山东一家ST公司的审计报告无论从内容还是格式上都是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但在公司首页的说明中,却仍按旧准则表述,称会计师出具的是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但不符合新规定,还非常容易造成误解。

本文版权属于 

您正在与金牌答疑老师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