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联谊、锦州港案考验新司法解释

2026-01-06 16:58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56

导读:以锦州港案、大庆联谊案发端,今年将掀起一股证券民事赔偿高潮,问题是:无论对于投资者还是代理律师事务所来说,诉讼成本都太高了。除非施行集体诉讼,否则,证券民事赔偿眼下只具有象征意义 2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海股民徐倩状告锦州港B股(900952)一案,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代理此案。2月17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679名股

以锦州港案、大庆联谊案发端,今年将掀起一股证券民事赔偿高潮,问题是:无论对于投资者还是代理律师事务所来说,诉讼成本都太高了。除非施行集体诉讼,否则,证券民事赔偿眼下只具有象征意义

2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海股民徐倩状告锦州港B股(900952)一案,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代理此案。2月17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679名股民状告大庆联谊(600065)案。至此,一度沸沸扬扬的大庆联谊案初步有了结果。

这是1月9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业界简称《1·9规定》———颁布之后,相继发生的两起证券民事赔偿案。

徐倩于2001年5月16日买进2000股锦州港B股股票,同年6月11日后,该股票忽然急剧下挫,从此回天乏力。

因为国家财政部下了重手。2001年9月至12月,财政部对锦州港2000年及前年度的检查表明,后者多确认收入3.6717亿元人民币,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人民币,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人民币,多列资产1.1969亿元人民币。

徐倩要求相关虚假陈述行为人———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港前董事长张宏伟、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损失合计1880.33美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1·9规定》规定,相关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行政或者司法处罚作为前置条件,投资者一旦起诉后不必再去对虚假陈述进行调查。宋一欣认为,照此看,徐倩胜算极大。

因此,如果不出意外,今年将掀起一股证券民事赔偿高潮:目前已被证监会和财政部等部门处罚以及被刑事起诉的上市公司总共有20多家。

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宣伟华律师不这么看,因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高峰肯定会来,但诉讼高峰不会持续太久———无论对于投资者还是代理律师事务所来说,诉讼成本都太高了”。

《1·15通知》出台后,宣伟华代理了679位股民状告大庆联谊(600065)案,起诉材料重达60公斤。但由于国内此前尚未有过共同诉讼,直到今年2月8日———《1·9规定》司法解释生效———后才得以正式受理。

宣伟华说,为了实现共同诉讼,他们耗费大量精力说服有关高层,推动《1·9规定》出台。

《1·9规定》出台后,宣伟华以及相当一部分律师深表失望,在他们看来,《1·9规定》立法意图偏袒上市公司。

首先,《1·9规定》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原件或者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此举人为抬高了诉讼门槛。

因为有两类投资者可能因此而难堪:一是流动性较大的投资者,如果公证员千里迢迢取证,投资者将承担这些费用;二是隐匿真名从事证券交易——一些投资者为了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动机——将因此丧失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其次,是关于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1·9规定》规定,在揭露日之前已经抛售的投资者不能获得赔偿。宣伟华认为,此规定以立法形式直接剥夺投资者的胜诉可能,有违司法救济的立法精神。

投资者抛售是积极止损的主动行为,最体现因果关系,而《1·9规定》可能给投资者以错觉:即便股价暴跌也不要止损,上市公司可借此拖延揭露日时间,或者诱使投资者抛售股票,减少赔偿金。

第三是投资者损失的计算问题。宣伟华认为,《1·9规定》采用的算术平均法为一大败笔,该方法忽略了证券投资和交易的权重在于交易成本:即股价乘以股数,而不在于股价。

比如说,A、B投资者投资同一股票,A在1元股价时买10股,2元时买30股,B投资者则在1元时买30股,2元时买10股,之后,由于虚假陈述导致股价下跌,A在0.8元股价时卖掉10股,0.5元时卖掉30股,B在0.8元时卖30股,0.5元时卖10股,两者股票皆全部抛完,实际损失很容易算出A为47元,B为21元,但按照《1·9规定》的算法,结果A、B损失均为34元。

宣伟华说,“有人得不到相应赔偿,有人借机发财,局面完全失控。”以大庆联谊案为例,有人因此少获补偿约13万元,有人却因此赚了3万多元。

此外,共同诉讼或者集体诉讼依然是学界争论的焦点。

宋一欣说,共同诉讼就是数名投资者在时效期内向法院联合提出诉讼请求,“但那些由于不知情而未能提出请求的投资者的利益就不保障了吗?这是不公平的。因为信息不对称,有的小县城,看到证券报还要三五天以后呢”。

集体诉讼则相反,是“默示参加,明示退出”原则,一个投资者可以代表所有的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其他权益受损且愿意参加的人不用表态,也能自动获得赔偿,显然,这对于被告的上市公司来说,是最为不利的结果。

宋一欣认为,在信息不完全对称的情况下,起诉的投资者在全部受损的投资者中,只占一小部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除非施行集体诉讼,否则,证券民事赔偿只具有象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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