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庭审延期

2026-01-14 17:42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81

导读:由于案情复杂、涉及证据较多,东方电子(000682)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进展缓慢,11月25日至26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近两天的证据交换,因双方部分证据需庭下确认,庭审时间再次被推迟,具体时间由青岛中院另行通知。 据悉,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原告青岛投资者陈鸿君的代理律师主要进行了原告身份、起诉条件、虚假陈述证据、揭露日证据、计算方法证据等六个方面的举证。

    由于案情复杂、涉及证据较多,东方电子(000682)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进展缓慢,11月25日至26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近两天的证据交换,因双方部分证据需庭下确认,庭审时间再次被推迟,具体时间由青岛中院另行通知。

据悉,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原告青岛投资者陈鸿君的代理律师主要进行了原告身份、起诉条件、虚假陈述证据、揭露日证据、计算方法证据等六个方面的举证。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东方电子首次虚假陈述始自1997年中期财务报告,并将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定为2001年10月12日,因为这一天中央电视台播发了“东方电子原来如此”的文章,公司2001年10月15日在三大证券报刊登的澄清公告中首次承认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利润确认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随后其它的各大媒体也先后对东方电子的造假情况进行了报道,证实了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虚假的存在。在损失计算方面,原告律师采用了移动加权平均的计算方法,并按同期深证A指的下跌幅度剔除了系统风险造成的损失。

    东方电子、隋元柏、高峰、方跃、烟台乾聚会计师事务所五个被告中,高峰既没有到庭也没有聘请律师,隋元柏、方跃的律师到庭但并未举证。被告东方电子的代理律师在举证中认为,公司尚没有受到任何方面的处罚,不应列为被告;对于投资者的损失也主要是由大盘的下跌造成的,系统风险是不确定的也是无法认定的,投资者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也难以认定,因此申请法院聘请权威部门进行认定。揭露日确定方面,公司认为200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年报之日为首次揭露日。原告提供的交易记录证据应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而不是营业部提供。同时东方电子代理律师提出,东方电子股价的变动受中经开股票操纵影响较大,目前中经开对东方电子的股票操纵案尚未结案,其结果将对本案产生影响。被告烟台乾聚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从其作为被告的主体和股票下跌与财务审计的关系两方面进行了举证。(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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