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压岁钱"和"压岁税"

2026-01-10 13:42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70

导读:今天的《国际金融报》刊登了一篇《压岁钱VS压税钱》,文中对压岁钱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衍生的房产等赠与问题进行了讨论,这也激起笔者的兴趣,不避狗尾续貂之嫌,提笔也发发议论。 压岁钱是一种民间习俗,的确也是一种所得。但是,虽然属于所得但不代表属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哪些个人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有明确规定,现摘

今天的《国际金融报》刊登了一篇《压岁钱VS压“税”钱》,文中对压岁钱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衍生的房产等赠与问题进行了讨论,这也激起笔者的兴趣,不避狗尾续貂之嫌,提笔也发发议论。

压岁钱是一种民间习俗,的确也是一种所得。但是,虽然属于所得但不代表属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哪些个人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有明确规定,现摘录如下: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很明显,压岁钱不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是无疑的,只能归入第十项“偶然所得”或者第十一项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第十项“偶然所得”进行了解释,“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按这个解释,压岁钱不具备“偶然”这个条件要素,因为给压岁钱是个民俗,是在正常情况下必然发生的,因此,笔者认为压岁钱如果属于应税所得的话,则应该归入《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

除了上面的法理分析,笔者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法规库中发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这个文件,文件明确指出“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也就是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房屋捐赠所得归类为“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同理,如果收到的是现金,那么也应该是归类为“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没有具体解释,但是其本身文字描述已经很清楚了,而且从《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目的上说,这很明显是个兜底条款。

也就是说,凡是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项到第十项所得范围的其他所得,只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定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现金形式的压岁钱所得,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仅仅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才有权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而未授权各省市地方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此,压岁钱很明显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实物形式的压岁钱所得,比如房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的规定,除了明确规定的直系亲属之间等免税特殊规定外,其余情况的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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