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补偿费会计分录

2025-12-21 17:04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475

导读:青苗补偿费会计分录?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那么青苗补偿费会计分录是怎

青苗补偿费会计分录

企业取得青苗补偿费记分录:

答:根据政府征地文件,补偿协议,付款凭证或者收据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贷:现金(银行存款)

如果是电站占用土地,支付的青苗补偿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如果是筹备期间的费用,不能并入资产的,应计入开办费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国家青苗补偿费标准:

1、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数据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会计分录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专业菜地改种非蔬菜作物的按旱土进行补偿.

2、被征土地上种有各种作物的,不按作物计算,只按土地类别的年产值酌情补偿.

3、撂荒田土均不予补偿.

4、如有生产辅助设备,可按实际造价另计补偿.

5、生长期在一年以上,可按生长期长短以一年产值加计2-5个月的产值计算补偿.

青苗补偿费会计分录?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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