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财政部、国税局发布《利息分摊的公平市场价值法的使用指南》

2026-01-10 15:51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18

导读: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发布税收管理程序,为纳税人按照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分摊他们的利息费用提供了指南。“今天的发布提供了纳税人急需的按公平市场价值法分摊利息所需的信息和说明方面的指南”税收政策的部长助理Pamela Olson说,“这给了纳税人最大的灵活性以及时做出选择,同时在税务审计中也能及时考虑和解决与之相关的问题”。 一般地来说,纳税人在计算美国的所

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发布税收管理程序,为纳税人按照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分摊他们的利息费用提供了指南。“今天的发布提供了纳税人急需的按公平市场价值法分摊利息所需的信息和说明方面的指南”税收政策的部长助理Pamela Olson说,“这给了纳税人最大的灵活性以及时做出选择,同时在税务审计中也能及时考虑和解决与之相关的问题”。

一般地来说,纳税人在计算美国的所得税时可以抵免其在国外或美属殖民地已纳的所得税。但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净利润可以抵免的税额仅限于按照美国税法应纳的所得税。为了确认来源于国外的净利润,纳税人必须分摊它的费用。纳税人被要求根据资产也可以根据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分摊的其利息费用,纳税人如果选择后者必须按照美国国税局认可的公平市场价值。

税收管理程序支持纳税人使用公平市场价值法分摊利息费用。该程序表明 纳税人可以在有效期内的任何一个纳税年度采取这种方法。税收管理程序也包含了一系列说明和信息,便于国税局对纳税人的审计和确定纳税人的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最后,税收管理程序还规定了国税局在对采取公平市场价值法 的纳税人审计时应遵循的程序,包括提供说明和信息的时间。如果纳税人选择在特定的时间前提供税收管理程序中要求的说明和信息,国税局应及时认可纳税人对公平市场价值的选择,并在平常的审计期间内完成审计。

译者按:  为了帮助理解这条新闻,特拟制一个虚拟的案例如下:  一个美国公司A ,在海外殖民地有一个全资子公司B,美国所得税税率30%,海外殖民地的所得税税率10%  假定B公司的税后利润均汇回A公司。

A公司年应税收入1000万美元,除了利息以外的成本费用600万美元,利息200万美元。  B公司年应税收入500万美元,除了利息以外的成本费用300万美元,利息100万美元。  则B公司交纳所得税为(500-300-100)*10%=10万美元,  B公司税后利润为90万美元;  A公司可以抵免的所得税为10万美元,  A公司交纳所得税为[(1000-600-200)+(500-300-100)]*30%-10=80万美元  A公司税后利润为300-80=220万美元;

如果A公司负担全部利息,这可以通过A公司贷款后无偿转贷给B公司等手段实现。  则B公司交纳所得税为(500-300)*10%=20万美元,  B公司税后利润为180万美元;  A公司可以抵免的所得税为20万美元,  A公司交纳所得税为[(1000-600-300)+(500-300)]*30%-20=70万美元,  A公司税后利润为300-70=230万美元;

可见通过利息分配的的不同,A公司的税后利润不同,因此利息费用的分配既是跨国公司避税的重要手段,也是税务机关反避税的关注焦点。税务机关规定可以按照关联企业的资产或者公平市场价值来分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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